问五问决策树按顺序判断,第1问为总闸门
表32 种情形结果全表5 个二选一 = 2⁵ = 32 种组合
!始终不豁免的法定追责情形不受股权转让时间限制
情形一出资期限届满未缴 / 出资不实即转让股权
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仍未实缴,或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,随后转让股权的, 原始瑕疵股东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;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, 应与转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;受让人不知情(善意)的,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,但可向原始瑕疵股东追偿。
法律依据:新《公司法》第88条第2款;旧法期间适用《公司法司法解释(三)》第18条。 要点:此项不因股权转让发生在何时而豁免,是"期限利益"抗辩的天然例外。
情形二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
股东实缴后通过关联交易、虚构利润分配等方式将资金抽逃,随后退出公司的, 应当全额返还抽逃的出资,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法律依据:《公司法》第53条;《公司法司法解释(三)》第19条(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抗辩)。 要点: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后,举证责任倒置给该历史股东——这是三类情形中对历史股东最不利的。
情形三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连带责任
公司设立时若有股东未履行货币或非货币出资义务,设立时的全体股东(发起人)须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 连带责任。该责任绝对不因其后续转让股权、退出公司而免除,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瑕疵股东追偿。
法律依据:《公司法》第50条;《公司法司法解释(三)》第13条第3款。 要点:发起人责任是"设立时"的身份责任,与股权转让时点完全脱钩,是历史股东最隐蔽的风险点。
情形四减资程序违法 / 抽逃行为的责任转化
股东通过减资程序逃避出资义务,违反法定减资程序、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或公告的,股东应当退还所收取的资金; 减免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,公司对股东未足额缴纳的出资享有追缴权。
法律依据:《公司法》第224条、第226条。要点:名为减资、实为抽逃的,不能以"已退股"对抗出资责任。
情形五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/ 人格混同
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,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股东利用横向人格混同(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)逃避出资责任的,同样不能免责。
法律依据:《公司法》第23条;《民法典》第83条。 要点:即使未届出资期限、未发生逃废债,若存在财产混同,仍可独立追究连带责任,不受 15 号批复限制。
据法律依据与办案提示
① 出资期限已经届满—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,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, 申请执行人可依《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规定》第19条申请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。
② 出资期限尚未届满、需认定加速到期——"终结本次执行"仅是加速到期的事实表象, 是否加速到期属实体权利义务争议,执行程序不作实质审理,应通过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审理查明。
③ 股权受让人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——最高法执行局已明确:受让人、或存在多次转让时的现股东和其前手, 均不符合《变更追加规定》关于追加对象的规定,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,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。